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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长金管委[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4-28

各缴存人、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代际互助
  1.支持代际互助提取。自政策实施之日起,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为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允许缴存人家庭的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2.支持代际互助还贷。缴存人家庭存在尚未结清的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长沙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的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可以申请添加为共同还款人,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
  二、优化委托按月提取
  缴存人家庭符合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正常偿还贷款本息1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三、扩大提取病种范围
  扩大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病种范围。缴存人家庭及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病种由9种扩大至35种。
  四、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1.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20万元;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0万元。缴存人家庭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0万元。
  2.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均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30%(不含商转公贷款)。缴存人家庭同时符合多种可上浮贷款额度情形的,以最高可上浮比例为限,不累加计算。
  五、优化住房套数认定
  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认定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在拟购自住房所在区县(市)住房套数查询结果(拟购自住房除外)为准。
  六、实施房屋价值评估
  缴存人家庭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均由长沙公积金中心指定专业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最高可贷额度不得超过评估价的80%。
  长沙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缴存人家庭在我市及湖南省内其他行政区域购买自住房的,同样适用以上所有政策。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28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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