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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关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进口报关单填制要求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2-10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的进口管理,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海口海关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进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进口“零关税”进境商品,按照本公告要求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填报要求
  (一)申报地海关。
  填报海口海关下设的隶属海关或业务现场的关区名称及代码(三沙海关除外)。
  (二)境内收货人。
  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名称及编码。
  (三)监管方式。
  填报“免税品”(代码:1741)。
  (四)征免性质。
  填报“零关税日用消费品”(代码:597)。
  (五)征减免税方式。
  填报“全免”(代码:3)。
  其余栏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及其他规定填报。
  本公告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口海关
  2026年2月10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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