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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验证系统[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2-10

  按照《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和《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财会〔2025〕9号)有关要求,单位配备的会计软件和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会计软件,应达到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支撑单位全面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为帮助各单位检验其配备的会计软件是否达到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财政部现面向社会开放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验证系统(试行)(以下简称验证系统)。
  (一)鼓励原试点单位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验证系统(试行)用户手册》(以下简称《用户手册》)补录信息,通过更新后的账户重新对电子凭证文件及处理环节是否符合标准进行验证。
  (二)鼓励首次完成会计软件系统适配改造的单位,注册并登录验证系统后,按照《用户手册》对电子凭证文件及处理环节是否符合标准进行验证。
  各单位针对目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的十类电子凭证,可上传单位接收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和生成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及其接收、验签(验真)、解析、报销、入账、归档等全流程处理环节的相关资料进行验证。验证系统根据上传资料,审核后反馈验证结果。同时,为方便各单位及时对以上结构化数据文件进行验证,财政部会计司组织专家团队开发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文件验证工具,目前仅支持64位Windows10及以上平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载使用。具体操作均可查看《用户手册》。
  财政部会计司将持续优化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验证功能,常态化保障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工作。
  验证系统网址链接如下:
  https://czbtybb.mof.gov.cn。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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