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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管函[2026]45号 发布日期:2026-07-21时效性: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4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长春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长春大冬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为举办长春大冬会进口的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长春大冬会的消耗品,主管海关对照财政部会同有海关总署等部门确定的商品范围、数量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确认,制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上述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运动会(代码939),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其他进出口免费(代码3339)。
  二、对于免税进口的消耗品,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监管使用。
  三、在免税商品范围及数量确定前已运抵进口口岸的比赛用消耗品,申报地海关可凭执委会出具的确认函和执委会指定的进口单位提交的税款担保,为相关进口物资办理先予放行手续,后按规定办理征免税及担保核销手续。
  四、对于执委会在长春大冬会期间按暂时进境货物方式进口《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特需物资,长春大冬会结束后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由执委会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请各关做好政策宣传辅导。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
  关税司
  2026年7月1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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