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实施经营主体“代为注销”制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闽市监规[2026]2号 发布日期:2026-02-09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实施经营主体“代为注销”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 2026年2月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实施经营主体“代为注销”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便利无效、低效经营主体依法有序退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期试点工作和本省实际,现就规范实施经营主体“代为注销”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构建规范高效的“代为注销”制度,为投资者死亡、注销或被撤销的经营主体提供合法退出路径,有效破解经营主体“注销难”问题,进一步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提升注销便利化水平,促进经营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上述经营主体的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普通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程序不适用“代为注销”。
  三、适用情形
  下列情形可适用代为注销:
  (一)自然人投资者已死亡:因公司自然人股东、股份合作制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导致其投资或设立的经营主体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由其全体合法继承人或其他继受主体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
  (二)非自然人投资者已注销或被撤销:因公司非自然人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企业非自然人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非自然人成员等主体已注销或被撤销,致使其投资或管理的经营主体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若该投资者有合法继受主体的,可由全体继受主体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若无合法继受主体的,可由该投资者注销或被撤销时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若该投资者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
  (三)分支机构的隶属经营主体已注销或被撤销:因隶属经营主体已注销或被撤销未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导致分支机构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该隶属经营主体有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其继受主体代为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相关事项;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该隶属经营主体注销或被撤销时的全体股东(出资人)代为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相关事项;该隶属经营主体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代为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相关事项。
  四、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注销登记材料,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供以下补充材料:
  (一)自然人投资者已死亡:提交继承人身份证件和表明具备合法继承权的文书材料(具体包括公证文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非自然人投资者已注销或被撤销:提交表明非自然人投资者已注销或被撤销的文书材料,表明属于非自然人投资者合法继受主体、投资人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身份的文书材料,以及非自然人投资者的继受主体、投资人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主体资格证件。
  (三)隶属经营主体已注销或被撤销:提交表明隶属经营主体已注销或被撤销的文书材料,表明属于隶属经营主体合法继受主体、投资人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身份的文书材料,以及隶属经营主体的继受主体、投资人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主体资格证件。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还应在注销决议或批准文件等材料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股份公司投资人身份的文书材料需提供公司全体股东名册。涉及外国投资者的文书、证件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相关规定提交。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可共享获取身份证件、主体资格文件、注销信息等材料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同联动。各级登记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代为注销”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登记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代为注销”政策内容、适用情形和办理流程,提升社会知晓度和政策可及性。
  (三)动态评估优化。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级登记机关应加强跟踪评估,及时收集反馈意见,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和群众满意度。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