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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市监办[2026]67号 发布日期:2026-07-16时效性:有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省企业信用研究中心:
  2025年11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7号),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公布《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等四部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08号),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其中包括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作出修改。2026年5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8号),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总局令第44号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上述总局规章新的规定,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信用修复等工作,省局决定废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办〔2021〕140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市监办〔2021〕145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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