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全国税务行政处罚标准统一,税务总局起草形成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8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在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7月1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见附件1),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并在本公告规定的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的规定,适用《裁量基准》。
(一)对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见附件2)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不予处罚;
(二)对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从轻、减轻处罚;
(三)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四、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裁量基准》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为准。税务总局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立改废”情况,持续动态修改《裁量基准》,及时向社会公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裁量基准》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裁量基准》执行。
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机关尚未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
2.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附件1-2
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序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