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于企业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7-15时效性:有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要求,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的年报应通过“多报合一”方式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为避免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请未报送海关年报的企业尽快通过“单一窗口”补报。 附件:海关年报补报指南 北京海关 相关附件海关年报补报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