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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非印刷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6-07-14时效性:有效

  为了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我省启用非印刷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非印刷《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式样见附件),由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原印刷制式《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同步停止使用。
  二、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非印刷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打印。两种渠道获取的税收票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非印刷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6年7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非印刷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提升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质效,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非印刷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依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要求2027年1月1日前停止使用印刷制式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非印刷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的启用时间。结合我省税收票证使用和库存情况,本公告明确了非印刷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的启用时间、票证式样及相关要求。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省范围内启用非印刷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同步停止使用印刷制式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非印刷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的式样见《公告》附件。
  (二)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非印刷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票面自动加载税务机关电子印章;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打印,由税务机关手工加盖征税专用章。两种渠道获取的税收票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为了保障纳税人新旧税收票证的有效衔接,结合全省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实际使用和库存情况,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 非印刷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式样.doc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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