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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绿色消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办流通函[2026]368号 发布日期:2026-07-13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实施绿色消费推进行动的通知》(商流通函〔2026〕1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要求,加快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绿色转型,扩大绿色消费,商务部将于2026-2028年组织开展绿色消费试点工作,现就2026年首批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按照《通知》部署要求,聚焦绿色消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围绕丰富绿色产品供给、提升绿色服务消费、创新绿色消费模式、推动绿色循环回收、优化绿色消费环境、夯实绿色消费基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任务,因地制宜探索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制度创新、政策创新,通过试点形成一批小切口、易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和典型案例,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绿色消费。
  二、申报范围
  (一)申报主体。城市所辖区(县);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地方依规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
  (二)申报名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单位。综合考量区(县)、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绿色消费工作基础、发展潜力、政策保障、方案科学性等因素,突出优中选优、各具特色。
  入选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且建设成效突出的地方优先。
  三、组织实施
  (一)认真组织申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动员组织,指导申报单位因地制宜编制绿色消费试点申报材料(含申报方案、项目清单),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于2026年8月30日前将书面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寄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程序确定试点名单。
  (二)抓好试点实施。试点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和本地试点方案,有序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进度和效果。要加强政策集成和部门协同,鼓励结合相关工作合力推进,出台专项支持政策。试点建设周期为两年,从试点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加强总结推广。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试点工作进展、阶段性成效和典型案例。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推动试点成果在更大范围复制应用。
  附件:
  1.绿色消费试点申报方案(模板)
  2.绿色消费试点项目清单 (模板)
  商务部办公厅
  2026年7月13日

相关附件

  • 1.绿色消费试点申报方案(模板).rar
  • 2.绿色消费试点项目清单 (模板).rar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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