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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合规开票热点问答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7-13时效性:有效

  1.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或享受折扣后,商家是否就可以拒绝开具发票?
  答:不可以,即便消费者使用了优惠券或享受了折扣优惠,商家仍应依法为其开具发票。折扣优惠属于商家自主促销行为,不能免除其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2.商家能否以小票、收据、订单号等代替发票?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小票、收据、订单号等都不能代替发票使用。如果遇到商家拒开发票或发票有问题的情况,消费者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投诉,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核查处置并反馈结果。
  3.个人消费者索取发票时,要求开具的发票信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怎么处理?
  答: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4.数电发票开具后,如何确保业务真实性与可追溯性?
  答:数电发票的开具必须基于真实业务。建议企业保留合同、履约凭证、收付款单据等完整佐证资料,形成业务闭环。税务数字账户会完整记录发票的开具、流转、入账全过程,企业应定期核对自己的税务数字账户,确保发票数据与实际业务一致。
  5.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
  答:不可以。根据现行发票管理规定,电子发票一旦开具,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等情形,符合条件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发票进行冲减。开具纸质发票后发生同样情形的,则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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