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我省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鄂财税发[2026]4号 发布日期:2026-07-10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自2026年7月1日起,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减按50%)恢复征收我省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