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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26]48号 发布日期:2026-07-09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筹办长春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长春大冬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二、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执委会按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七、对执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执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八、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九、对执委会为举办长春大冬会进口的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长春大冬会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执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核确定。
  十、对执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长春大冬会期间按暂时进境货物规定办理,长春大冬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作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一、上述税收政策自2026年5月3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9年1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7月1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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