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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医药振兴发展“十五五”规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函[2026]71号 发布日期:2026-07-07时效性:有效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中医药振兴发展“十五五”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国卫规划报〔2026〕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医药振兴发展“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坚定不移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坚持守正创新,遵循中医药规律和特点,完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机制,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为推动“十五五”时期健康中国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中医药振兴发展作为本地区“十五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落实举措,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鼓励各地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创新中医药振兴发展措施。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细化具体支持措施,形成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的政策合力。《规划》实施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要按程序报批。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6年7月7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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