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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浙财建[2026]89号 发布日期:2026-07-06时效性: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宁波不发):
  为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更好地引导全省域、全方位融入长三角,规范和加强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修订了《浙江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更好地引导全省域、全方位融入长三角,规范和加强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省财政支持和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分类分档、讲求绩效”的原则分配。
  (三)资金由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绩效目标,牵头开展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各市县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安排、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一)支持方向
  1.资金支持对象:我省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点区域(平台)所在的市县,重点支持一体化示范区嘉善片区。重点区域(平台)是指列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十五五”实施方案》《浙江省“十五五”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和浙江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年度工作要点的区域(平台),主要包括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省际协同发展区域、省际毗邻区域、省内一体化合作先行区、跨省产业合作园区等。
  2.资金支持重点: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项目,重点支持在建、续建项目,其中支持嘉善的资金应优先保障用于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年度支持重点可根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年度工作重点进行调整优化。
  (二)分配方式
  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类分档给予支持。主要考虑各市县所承担重点区域的层级、规划面积、年度投资情况、财力情况、项目储备实施情况等因素。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可根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年度工作重点进行调整优化。
  三、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一)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形成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于11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供建议方案。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于11月底前,按不低于当年资金预计执行数的90%,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提前下达资金;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全部资金。
  (二)各市县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省下达资金文件的2个月内明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三)各地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资金使用,确需调整资金分配方案的,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每年9月30日前予以动态调整。
  (四)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使用完毕,除特殊情况外,逾期未使用完毕的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予以收回或在分配下年度资金时予以调整。
  (五)资金不得用于弥补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预算支出缺口以及兴建楼堂馆所等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无关的支出。
  四、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一)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开展绩效抽评。资金实施三年届满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三年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后续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评价指标包括:
  1.资金管理。主要评价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监督等情况。
  2.综合效益。主要评价重点区域(平台)规划建设、重大项目建设推进、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三)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下达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四)各市县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3〕128号)同时废止。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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