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6年全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浙评协[2026]13号 发布日期:2026-07-06时效性:有效

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不含宁波):
  按照财政部《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6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6〕6号)和年度相关工作安排,省评协联合浙江省财政厅开展2026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于2026年8月上旬开始,具体各机构现场检查时间由检查组另行通知。
  二、检查对象
  2026年确定列入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及范围
  在对执业机构进行系统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检查组合理确定高风险业务项目检查样本。抽样范围原则上为自上次接受执业质量检查后至检查组进驻日前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如存在投诉举报等特殊情况,可延伸至以前年度。重点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财务会计核算、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业务报告报备、不正当低价竞争、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党建工作等情况。重点查处关键评估程序未执行到位、滥用资产评估方法、出具重大遗漏或虚假评估报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四、有关要求
  (一)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被检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按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期间被抽到项目的资产评估师应当在现场配合检查。被检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检查。
  (二)认真开展自检自查。被检查机构对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等资料的归档整理有关工作认真进行自查,完成自查工作记录及自查报告,于7月26日前将自查材料(附件2)行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server.zicpa.org.cn/)“执业质量管理”模块报送省评协。
  (三)联系方式
  省评协业务监管部:高稼驹0571-85179671;行业综合服务平台技术服务与支持:李明睿17376506619。
  附件:
  1.2026年全省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名单
  2.自查材料(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另行发送)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6年7月6日

相关附件

  • 1.2026年全省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名单.xlsx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