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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6年6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7-06时效性:有效

  1.对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买车库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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