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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明确采矿疏干排水水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甘财税[2026]6号 发布日期:2026-06-30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水务局,兰州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农林水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水利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疏干排水水资源税政策明确如下:
  从事煤炭、石油等矿产品开采的单位和个人,疏干排水量应当按照单位矿产品开采量折算的取排水量在开采环节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其中,煤炭开采,天水市、平凉市、庆阳市、陇南市、甘南州、临夏州按吨煤取排水1.7立方米核定,其他地区按吨煤取排水1.3立方米核定,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为疏干排水税额标准;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排水4.5立方米核定,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为取用地下水石油生产税额标准;开采《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中涉及的其他矿产品,按相应的用水定额核定,其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适用先进值,现有项目适用通用值,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为疏干排水税额标准。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甘肃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2024〕19号)第八条同时废止。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水利厅
  2026年6月30日

  关于《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明确采矿疏干排水水资源税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一、《通知》的政策依据及主要考虑是什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二)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三)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四)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五)纳税人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六)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疏干排水是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是被动产生、附带生成的,具有灾害性和资源性双重属性,排水量无法全部准确计量。以矿山企业为例,其在采矿过程中发生的地下涌水出水口有多个,除主要排水口外,还有不少从裂缝中出水的细小排水口,不可能对这些出水口都安装计量装置。经论证,疏干排水属于《办法》第二十六条列举的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情形,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申报纳税的取用水量明确采取其他方法核定。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从事煤炭、石油等矿产品开采的单位和个人,疏干排水量应当按照单位矿产品开采量折算的取排水量在开采环节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其中,煤炭开采,天水市、平凉市、庆阳市、陇南市、甘南州、临夏州按吨煤取排水1.7立方米核定,其他地区按吨煤取排水1.3立方米核定,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为疏干排水税额标准;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排水4.5立方米核定,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为取用地下水石油生产税额标准;开采《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中涉及的其他矿产品,按相应的用水定额核定,其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适用先进值,现有项目适用通用值,具体适用税额标准为疏干排水税额标准。
  三、《通知》何时开始实施?
  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甘肃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2024〕19号)第八条同时废止。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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