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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津财综[2026]17号 发布日期:2026-06-26时效性:有效

有关区财政局、林业局、税务局:
  为保护森林资源,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促进我市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等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和苗圃地,每平方米6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等,每平方米36元。
  (二)国家和市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五)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二、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20%主要用于全市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80%通过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林地所在地区级财政,主要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三、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财综〔2016〕47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2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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