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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5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2-09

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5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6〕9号)要求,现就开展年报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报年检的对象、方式和时间
  (一)慈善组织实施年报。2025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于2026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5年度工作报告。
  (二)未认定为慈善组织基金会实施年检。2025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于2026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5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二、年报年检程序
  (一)慈善组织(基金会)网上申报。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s://smzt.gd.gov.cn/shzz/)上填写2025年度工作报告。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和基金会填写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后需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审定并签名,加盖本组织印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上传至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基金会)直接在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上填写完成,年度报告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一并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2026年3月31日前上传至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二)民政部门审核。省民政厅在“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接收慈善组织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完成形式审核后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省民政厅将分批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在向省民政厅报送年报的同时需将2025年度工作报告PDF格式文本同步上传至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有业务主管部门的慈善组织要上传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过的年度报告。慈善组织还需在“慈善中国”上如实填写2025年度的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情况、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活动、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和关联交易等情况,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将通过“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年度工作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慈善组织与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接受检查方式有所不同。各慈善组织(基金会)要切实提高认识,积极主动、依法依规及时参加年报年检,要指派专人负责年报年检相关工作,确保提交的年报年检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二)严格标准。年报报送和年检结论将作为政府监督管理、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对年报年检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年度工作报告的首页需经法人代表签字盖章,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加盖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申报,否则不予认可。
  (三)加强监管。对于年报年检中发现问题的,省民政厅将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处罚。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将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并进行行政处罚。
  (四)重点抽查。省民政厅将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基金会),通过专项审计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以及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涉外合作等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一)省民政厅将通过线上方式对年检办法进行讲解培训,培训课程上线时间2026年2月12日上午10:00,有效期1个月,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可通过点击链接(https://fgpx9.xetslk.com/s/3mhGaM)或微信扫描二维码(见附件)方式登录学习。
  (二)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在报送年报年检材料过程中遇到业务问题,可拨打填报咨询电话020—83340992,如遇到系统填报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咨询电话020—83341308。
  广东省民政厅
  2026年2月9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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