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5〕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3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3元。
本通知发布后,《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24〕9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