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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6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2-09

各用人单位:
  根据《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1〕15号)《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中的残疾人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规定》(津残联〔2024〕41号)等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中残就业〔2025〕13号)要求,现将本市2026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2025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通过电脑端访问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zwfw.tj.gov.cn/#/home),在“特色服务”中进入“跨省通办”服务专区,在“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中找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事项办理”,进入“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进行申报。
  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未进行天津市综合认证法人注册的,应先在“天津市综合认证服务平台”办理法人注册。
  (二)窗口申报
  用人单位需要在窗口申报的,应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窗口申报的用人单位,未进行天津市综合认证法人注册的,应先在“天津市综合认证服务平台”办理法人注册。因特殊情况未能成功注册的,需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中填写认证注册信息。
  用人单位因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须到窗口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
  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信息,按要求上传《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申报的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上传在编说明。申报残疾人为劳务派遣方式的,还应上传《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用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协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为分公司的,还应上传《营业执照》。
  (二)窗口申报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原件)。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4.存在以下情况的,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的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在编说明(原件)。
  (2)申报残疾人为劳务派遣方式的,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原件)、明确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用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协议(原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劳务派遣单位为分公司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3)因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还须提供《注销业务申请书》(原件)。
  (4)工资、社保、医保数据未能比对成功的,还需提供工资凭证、社保凭证、医保凭证。
  (5)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五、相关说明 (一)2025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可访问中国残联就业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cdpee.org.cn/),点击“免费公开课-用人单位如何进行按比例联网认证”,观看申报操作示范。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和《注销业务申请书》,可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或访问市残联网站(网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务),点击“首页-服务指南-就业创业-表格下载”中下载。
  (四)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对系统自动校验审核通过,但上传《劳动合同》不符合要求的给予退回,需用人单位重新申报。
  (五)审核期限内,用人单位可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了解办理状态,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并发送税务后,可下载打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六)用人单位选择邮寄送达纸质认定书的,须承担邮寄费。
  特此通告。
  附件:办理年审服务机构表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2月9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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