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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函[2026]38号 发布日期:2026-04-27

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市、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上述调整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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