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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保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绍市医保[2026]2号 发布日期:2026-02-06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分级诊疗管理,构建有序就医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医保政策通知如下:
  一、一个结算年度内,临时外出住院的参保人员,在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500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0元。
  二、结合省级医院在绍院区陆续落地实际,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把握参保人员临时外出住院的备案申请。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原有关医疗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2月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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