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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问答[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2-06

  9.哪些情况会导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直接扣至0分?
  答:《办法》附件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积分直接扣至0分,信用等级直接判为TSC1级:
  (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二)未按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虚假涉税宣传及广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公开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
  (五)唆使、诱导、帮助他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的;
  (六)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八)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
  10.对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激励措施?
  答:《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
  (二)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一级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管理,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的除外;
  (三)依托税务信息化系统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在线税务咨询及相关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四)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办理。
  11.对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主体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采取哪些约束措施?
  答:《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对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二)向其委托人、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三)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四)对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适用纳税缴费信用D级管理措施;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12.税务机关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哪些激励约束措施?
  答:《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记录情况,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下列激励或者约束措施:
  (一)在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社会职务时,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二)对信用记录好的,在税收政策制定或者修订、办税流程设计、信息化系统上线推广过程中,优先邀请担任税务体验师;
  (三)受邀担任税务系统行风监督员、税费争议调解员的,3年内不得存在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从事代为办理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特定涉税业务等复杂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参加相关合规辅导培训或者参加辅导培训经测试不合格的,税务机关将该情况告知委托人;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的人员,除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外,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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