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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6年1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2-06

  1.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怎样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在新电子税局中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登记、反馈的具体操作路径是什么?
  答:报告:使用企业账号登录,【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报验:使用自然人账号登录,【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反馈:使用企业账号,登录界面选择【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4.纳税人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是否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因此,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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