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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浙财建[2026]18号 发布日期:2026-02-05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我省住房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正、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 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
  省建设厅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储备机制,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统筹支持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雨污分流设施建设。
  (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和餐厨(厨余)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填埋场综合治理,垃圾分类和中转基础设施建设,投放收集站点便民化改造等。
  (三)城镇建筑垃圾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填埋处置场、堆填处置场、资源化利用厂(场)等设施建设。
  (四)海绵城市建设。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雨水调蓄设施、城市内部蓄滞洪空间、城市绿地、湿地、透水性道路广场等和海绵城市建设涉及的城市内河(湖)治理、沟渠等雨洪行泄通道建设改造及管网排查、监测设施建设等。
  (五)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及配套设施设备等。
  (六)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包括排水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提标改造,雨水泵站建设等。
  (七)燃气管道及设施设备更新。包括燃气老旧管道更新改造、燃气厂站及设施更新改造、餐饮等场所“瓶改管”更新改造、燃具连接软管及智能燃气表阀更新改造等。
  (八)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包括交付使用15年以上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九)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包括浙派民居建设、美丽宜居村庄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等。
  (十)农村生活污水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建(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建设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检修、养护、修理、修复等。
  (十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市政、防灾等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和历史文化名城体检评估。
  (十二)其他。包括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城乡基础设施毁损的修复、数字城管建设、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任务或改革等,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结合各市县工作任务、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进行分配。
  (一)工作任务。根据各地上报的已列入省建设厅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数、任务量和完成情况确定。
  (二)绩效情况。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或综合考评结果确定。
  (三)财力状况。适当向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倾斜。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可以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和建设工作任务,适时调整优化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八条 省建设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定期组织市县申报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按要求于上年末及时制定新一年度工作任务,于10月底前申报年度任务完成进展情况,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省建设厅对各地上报的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建设厅在11月底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预计执行数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
  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同步将资金分配情况在省建设厅建立的转移支付项目库中进行报备,并按要求定期录入项目进展情况和省级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并符合第六条支持范围的新建或在建任务,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省建设厅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按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和资金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1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浙财建〔2024〕9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运维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4〕16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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