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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6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沪财企[2026]6号 发布日期:2026-02-03

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6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25〕1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按照执行。
  一、填报范围
  (一)2026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以下简称月报)主要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
  (二)新增企业要及时纳入编报范围,因破产、关闭、重组、财务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导致变动时,报送单位应及时向所属区财政局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填写并提交《单位变动情况表》。
  二、报表构成
  月报报表主要包括报表封面、企业财务月报、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监测表(中央企业填报)、主要指标及比率指标表、附件信息表。
  三、编报要求
  (一)为全面反映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动态,提高月报与决算的数据一致性,国有企业应严格依据编制说明中的有关要求,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全面纳入月报系统和报送范围,按照产权隶属关系报送汇总数据和各级次企业分户数据,做到应报尽报,将月报报送至区财政部门。国有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填报月报的各项指标,确保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月报封面信息应与决算报表封面信息保持一致。在报送月报数据的同时,应附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二)各区财政局要进一步提高月报报送的速度和质量,组织出资人单位和国有一级企业,按产权关系从一级企业层面逐级向下梳理,形成国有企业产权树形结构,认真做好编报企业的报表收集、审核、汇总工作。编报户数应保持相对稳定,除破产、关闭、歇业等特殊原因外,企业户数不应随意减少,如有变化,应逐户说明,便于口径衔接可比。相关工作将继续纳入本市区级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对上报及时性、数据完整性、数据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考评。
  四、上报时间
  (一)国有企业应根据区财政部门和控股集团公司规定的时间上报2026年全年各月的月报。各区财政局应将企业月报的汇总数据、分户数据及数据核实说明,于次月9日前(如遇节假日另行通知),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
  (二)各区财政局要加强企业动态信息的监测,及时上报企业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对策。于次月10日前,将本地区的经济运行分析上传至系统中的附件信息表中。
  五、其它事项
  (一)2026年,本市国有企业月报采用网络报送的方式,各编报单位应登录“上海财政”(www.czj.sh.gov.cn)网站,点击首页“综合服务”,选择“热点业务”栏目中的“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点击链接(http://www.czj.sh.gov.cn/jqreport/)后进行数据录入、审核和上报。也可直接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统一报表系统”(http://www.czj.sh.gov.cn/jqreport/),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进行数据录入、审核和上报。
  (二)请各编报单位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月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做好国有企业月报的编制、上报工作。
  (三)严格遵守保密要求。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填报单位确定信息密级。对确定为涉密或敏感的财务信息,其收发、传递、复制、保存等应符合相关保密要求。凡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通过统一报表离线客户端报送。严禁通过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安全措施的载体传递涉密信息。各单位登录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或有填报人员调整,都需要定时进行登录密码修改。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54679568*13037,63188391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2月3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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