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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青商消促字[2026]11号 发布日期:2026-01-30

各市州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邮政管理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和《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469号)等文件要求,为实施好我省补贴政策,现将《青海省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邮政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青海省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在扩内需、稳增长、惠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家电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含干衣机、洗烘一体机)、电视、空调(含家用中央空调)、热水器(含壁挂炉)、电脑(含台式品牌主机或显示器、笔记本,不含组装机)6类家电产品,按照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个人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
  (二)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对个人消费者购买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的手机、平板(含学习机)、智能手表手环(含电话手表)、智能眼镜4类数码产品,按照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个人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
  二、补贴方式和流程
  (一)补贴方式
  1.全省统一采用“消费立减”模式,通过“云闪付APP”发放电子优惠券(以下简称“优惠券”),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线下企业门店、线上电商平台购买补贴产品时,在支付环节出示优惠券二维码,符合规则直接完成抵扣,即时享受补贴。
  2.补贴资金按照年度总量控制、按月均衡使用原则执行,按照“先到先得,领完即止”原则,每日上午10:30投放当日线上、线下优惠券。优惠券当日有效,线下优惠券每日核销时间为10:30—21:00,线上优惠券每日核销时间为10:30—23:59,逾期自动失效。为防范无效申领行为,原则上每名消费者每个补贴品类最多可领券3次,核销仅限1次。
  3.消费者购买产品享受的补贴由活动参与企业先行垫付,待核销资料审核通过后及时给予结算兑付。为切实减轻活动参与企业垫资压力,将视情采取压缩审核周期、预拨部分资金、滚动拨付资金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审核流程,提高资金兑付效率。
  (二)补贴流程
  1.消费者下载登录“云闪付APP”并完成实名认证,点击进入“青亲U惠”专区,点击进入“青海省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申请入口”,点击进入“线下家电及数码活动入口”或“线上家电及数码活动入口”,按需领取补贴品类对应优惠券。
  2.消费者成功申领优惠券后,有效期内可到参与活动线下企业门店、线上电商平台购买补贴产品。参与活动线下企业门店、线上电商平台名单可在“云闪付APP”中查看。
  3.消费者购买的补贴产品须具有统一的国标商品编码,且在全省在售补贴产品商品库中,购买电脑和手机等数码产品需配合商家现场完成产品激活。在线下门店购买的由门店销售人员指导消费者完成产品激活,在线上平台购买的由平台企业指定的寄递人员指导消费者完成产品激活,活动参与企业留存激活照片。
  4.优惠券领取人、付款人和收货人必须一致。收货地址须在青海省内。
  三、政策参与主体
  (一)服务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接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云闪付APP”提供消费者资格校验、优惠券配置和核销、参与企业报名及公示、相关信息发布等服务,“银联商务APP”提供参与企业上传核销资料等服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二)参与企业
  1.线下企业。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征集确定活动参与企业,及时公布、适时补充并动态调整活动参与企业名单,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活动参与资格。支持线下实体发展,支持品牌专卖店、专业店等实体零售主体参与。支持农牧区线下经营主体、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县域商业多元主体参与补贴政策。在2024年、2025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近2年内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经营主体,不得参与2026年补贴活动。
  2.线上电商平台。由省商务厅组织公开征选并综合评审后确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补贴审核、资金审计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要求
  (一)落实产品价格备案。活动参与企业须做好补贴产品销售价格备案,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产品销售价格,公开承诺最终销售价格不高于备案价格,并在经营场所、网页或APP等显著位置逐项标明每款产品初始销售价格、商家优惠让利金额、可享受补贴资金数额和最终销售价格。活动参与企业不得“先涨价后补贴”,不得强制捆绑销售非补贴产品或增值服务,须严格执行商品交易发票制度,向消费者开具正规实名发票,发票抬头所载明消费者姓名须与优惠券申领人保持一致。单张发票只能对应单件补贴商品,并列明补贴产品初始销售价格、享受补贴资金数额、实际支付金额等必要信息。
  (二)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会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补贴产品备案价格库、产品序列号(S/N码)库、国际移动设备识别码(IMEI码)库等信息库,与国家平台进行补贴资格、备案价格、资金核销等各环节信息交叉核验和比对印证,确保消费者身份信息真实性与交易信息真实性,做到每笔交易闭环可溯。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活动参与企业对补贴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要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规范缴税。坚决杜绝骗补、套补行为,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冒用政府补贴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虚构订单、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低价高开、拆分发票等。对存在补贴资金管理安全风险、突破补贴政策品类及标准规定、违反补贴数据上传要求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活动参与企业,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进行约谈,会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请省商务厅暂停活动参与资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活动参与资格并公开通报,追缴补贴资金。
  (四)加强系统监测预警。加强对虚假交易、一机多卖、退货不退补、非营业时间交易等异常订单监测预警和及时有效拦截。构建违规信息库,全链条共享违规账号、异常收货模式、违规设备ID等信息,增强各环节风险防范能力。
  (五)加强物流寄递配送管理。线下企业门店、线上电商平台要督促寄递企业加强补贴产品配送环节管理,做好异常收货地址管控,重点监测同一收货地址短期内大量接收补贴产品等情况。寄递企业应加强配送人员教育管理,及时核实采集收货信息,防范虚假签收等行为。
  (六)严格补贴核销。活动参与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整、准确上传相关核销资料,国家及省级服务平台进行校验,上传不及时、不完整的将无法通过交易审验。核销资料包括销售信息、新机销售发票、产品序列号(S/N码)信息及照片、能效标识照片、家电入户照片、电脑和数码产品激活照片、物流信息等。活动参与企业不得无故停止、延期报送、采用离线数据包报送或间歇性大量补传数据。
  (七)退货退补处理。退货发生在财政资金兑付之前,消费者支付金额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以后,由销售主体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退还原渠道。已核销的补贴资格随退货及时恢复并解除绑定。
  (八)提供送新收旧服务。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参与企业须具备废旧家电回收能力,兼顾家电产品售新与收旧,主动提供送新收旧一站式服务,可通过自主开展回收服务、与具备资质的回收机构合作提供回收服务或向消费者明示具备资质的回收机构联系方式等,为消费者提供废旧家电回收服务。
  五、监管责任分工
  各级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协同,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保障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省商务厅负责统筹实施,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负责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资金清算,做好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政策统筹协调,协同做好政策实施情况跟踪评估。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资金安排、清算及财会监督等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置违法恶意刷单或套现等行为,加大对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打击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补贴活动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查处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提供发票真伪查验服务。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寄递企业做好补贴产品配送环节的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异常收货地址管控和收货信息核实要求,防范虚假配送行为。
  六、其他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厅局负责解释。如政策调整或变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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