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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6社保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6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6-04-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市2026社保年度(所属期2026年7月至2027年6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6月25日。
  二、申报范围
  在本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申报范围,应进行缴费工资申报。
  属于申报范围的用人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为全部在职参保职工申报缴费工资。
  三、申报口径
  用人单位应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
  上一自然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职工,按照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2026年新招录职工以起薪当月全月工资收入进行申报。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
  工资总额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缴费工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规定执行。
  四、申报渠道
  用人单位可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线上、线下渠道办理申报。具体包括:
  (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我要办税—社保费业务—申报缴费—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二)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路径: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三)用人单位对应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五、注意事项
  (一)缴费工资申报工作与职工社保缴费密切相关,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报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应由职工签名确认,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留存备查。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4月24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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