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拍卖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拍卖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25年度我市拍卖企业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本市(滨海新区除外)2026年1月1日前取得并持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
二、核查内容
(一)经营资格情况
(二)信用情况
(三)业务经营情况
(四)信息报送情况
(五)安全生产情况
三、核查标准
(一)核查合格的企业,年度核查结果记为“合格”。
(二)初审不合格且未构成行政处罚条件的企业,由市商务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经责令整改后合格的,年度核查结果记为“经整改后合格”,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的,年度核查结果记为不合格。
(三)初审不合格且构成行政处罚条件的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年度核查结果记为“不合格”。
(四)核查发现企业注销的,依法注销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依法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四、申报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单面打印或复印。截图横向打印。填报内容除签字、签署意见为手写外,均用机打。汉字字体建议采用“仿宋_GB2312”字体,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建议采用“TimesNew Roman”。材料按上述顺序长边装订,每页加盖企业公章,核查材料整体盖骑缝章。拍卖企业认为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填报说明详见附件7。
五、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核查对象即日起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对照通知要求和填报说明,认真填报并组织核查材料。
(二)区商务局初审。核查对象应于2月28日前将2025年度核查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商务局。区商务局按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对拍卖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应于3月13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交初审报告,移交核查材料。各区商务局要协助做好核查材料催报工作。
(三)市商务局核查。市商务局在区商务局初审基础上,按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核查、组织企业整改。年度核查完成后,市商务局出具对拍卖企业的年度核查意见,并将核查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退还企业。
六、有关要求
(一)相关拍卖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核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自查整改和材料申报工作。企业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行立改,主动书面说明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区商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具体责任,认真组织好本区核查工作。对失联企业,各区商务局应上门现场核实,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市商务局。
(三)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区域实际,自行组织滨海新区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
2026年1月28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市场秩序处 朱礼德;联系电话:022-630854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