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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问答[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1-27

  1.《办法》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落地施行,税务总局在连续多年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以规范和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合规管理、维护法治公平为目标,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健全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管理规则,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诚实守信、依法履责,制定出台了《办法》。
  2.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什么?
  答:《办法》第二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激励约束措施。
  3.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第五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实名制等行政管理规定遵守情况、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业务结构、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党的建设情况、人员信用、业务培训、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以及自身纳税缴费信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等。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4.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是什么?
  答:《办法》第六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依托税务信息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
  (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如何评定?
  答:《办法》第十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年度评价工作。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Service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
  (二)TSC4级为信用积分300分以上不满400分的;
  (三)TSC3级为信用积分200分以上不满300分的;
  (四)TSC2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不满200分的;
  (五)TSC1级为信用积分不满100分的。
  6.哪些情况会导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无法评为TSC5级?
  答:《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评为TSC5级:
  (一)上一个评价周期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
  (二)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不满3年;
  (三)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中止涉税专业服务。
  7.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是多少?
  答:《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不高于TSC3级。
  8.哪些情况会导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高于TSC1级?
  答:《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TSC1级:
  (一)当前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的;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负责人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尚未解除的;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负责人新设立机构并担任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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