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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实施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市监标创发[2026]10号 发布日期:2026-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推进标准化管理工作改革,切实保障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减少对企业自主经营活动的影响,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废止《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国市监标创规〔2023〕4号)。
  二、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停止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相关活动,通知已完成评价的企业,即日起不再以标准创新型企业名义开展工作,同时不得对外悬挂、展示或使用相关的牌匾、证书等标识。
  三、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稳妥做好后续沟通、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1月23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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