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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北京地区外汇借款项目2000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财企一[2000]2246号 发布日期:2000-12-06时效性:有效

市属各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为做好北京地区2000年度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帮助企业按期归还外汇借款,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北京地区外汇借款项目2000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财建[2000]2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0年享受以税还贷政策企业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建[2000]233号文件批复项目名单内企业。
  二、申报材料包括:
  1.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京财工[1998]823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材料(共6项);
  2.不能独立计算外汇借款项目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除提供项目新增税款的计算材料外,需对采用的计算方法进行说明。
  3.1999年已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需持1999年以税还贷“收入退还书”复印件及1999年实际归还外汇借款有关证明材料;方可继续享受以税还贷政策。
  三、申报时间:
  上述申报材料需一式三份,必须于200年12月10日前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科)。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按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京财工[1998]823号文件规定的审核内容及审批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于2000年12月15日前将全部申报材料上报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后,应按规定将退税资金及配套还贷资金及时足额归还外汇借款。发现挪用或不将退税资金连同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归还外汇借款的,取消下年度以税还贷资格,对挪用的退税资金要按原税收渠道补征入库。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北京地区外汇借款项目2000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财建[2000]233号)
  2000年12月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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