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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国税[2000]190号 发布日期:2000-11-17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结合本局稽查工作实际,按照总局要求,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公开税务稽查执法办案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增强执法透明度,加强自我约束,提高执法水平。
  二、结合贯彻执行本制度,组织稽查人员加强对《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依法行使税务机关的权利,充分履行税务机关的义务,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原有的与《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相关的举报制度、公告制度等有关制度,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四、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的不同环节,要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通知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凡需书面告知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制作、送达有关文书。
  五、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将本制度列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要有检查、有评比,把考评情况作为税务稽查业务能手评比的内容之一。
  2000年11月17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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