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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金融等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京财金融[2000]1989号 发布日期:2000-11-13时效性:无效

市属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行:
  根据财政部[2000]93号文件要求,我市应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行等企业开展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我局已以京财企一[2000]1402号转发财政部文件,现结合金融机构、典当行等企业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产权登记是涉及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基础工作,各企业应在填表登记前对本单位的产权关系和投资进行一次清理,各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财政部文件要求填报。
  二、各企业对本单位开办的所属企业,在产权登记工作中应负责对其在政策方面的转达和技术上的辅导,并经审核后,汇总上报。
  三、各市属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行应将本企业和所属企业填列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及“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及相关资料连同汇总数据软盘,于2000年12月10日前一并报送我局金融处。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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