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民救发[2000]448号 发布日期:2000-10-14时效性:有效

各郊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救灾款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今年我市普遍干旱,各种灾害交替发生,灾情较重。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管好、用好救灾款,重点保证重灾区、重灾户的口粮救济。对此,各区县对中央和市级下拨的救灾款要依照实际情况及时、足额落实到灾民手中,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以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和首都的社会稳定。
  二、继续落实好市民政局、财政局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民救〔1999〕146号)要求,完善救灾款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加大救灾款的投入。根据要求,各区县要编制相应的年度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合理安排和调整,不得虚列或列而不支。各区县所列预算于每年的3月20日以前分别报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并于每年的3月底、8月底和12月底以前将《区县救灾款支出情况统计表》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完善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救灾款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各区县对救灾款的分配和使用要依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把关,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纠正、严肃处理。今后,市民政局、财政局将继续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救灾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被检查的区县应积极配合。检查中发现违反救灾款管理使用规定的,除作相应处理外,在以后下拨救灾款时将酌情扣减补助数额。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