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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京财企一[2000]1655号 发布日期:2000-09-27时效性:无效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出租汽车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营运许可证等”,修改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请按照执行。
  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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