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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变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帐户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财国库[2000]1640号 发布日期:2000-09-27时效性:无效

市属各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机构改革后,内部职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原来由综合计划处负责有关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帐户管理的职能移交到国库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开设存款帐户的审批程序相应有所变化,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综(1998)166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凡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均须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新成立的单位应有市编委的批准文件),报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审定后,经国库处审核批准,方可向银行申请开户。
  二、各单位原则上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帐户,用来核算各单位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和行政、事业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各单位如确实需要开设一般帐户、专用帐户、临时帐户的,须提出书面申请。
  三、银行在办理各单位开立银行帐户事宜时,应按《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批准正式文件进行,并且开户申请书上必须有财政局国库处的审批签字,否则,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
  四、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因故发生合并、撤消等情况,须将合并或撤消帐户的原因等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备案,并做好合并或撤消帐户后与财政局的帐务处理工作。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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