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国税[2000]163号 发布日期:2000-09-22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信企业收取的用户预存款按当期实现的通话确认应税收入。
  二、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由电信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汇总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按实际发生额分两年平均摊入成本。
  三、电信企业发生的通信线路修理支出和设备修理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当期扣除。
  四、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统一提取分配使用业务招待费的,报市国税审核确认后执行。
  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度,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所属企业仍按原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公司仍按原办法接受税务机关监管。
  2000年9月22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