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32号)转发给你们。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所列货物从2000年6月1日起已免征的增值税应按17%的税率补征入库。
2000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