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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证券营业部返还手续费等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京国税所[2000]447号 发布日期:2000-08-24时效性:有效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接你局报送的《关于证券营业部返还手续费等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现行税法规定,证券营业部向客户返还的手续费属回扣性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证券营业部购买的电脑记入固定资产后送给客户使用的,其按税法规定年限提取的折旧,可在税前列支。
  2000年8月24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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