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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京国税计[2000]450号 发布日期:2000-08-24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收票证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601号)要求,为提前做好车辆购置税的开征准备工作,现将开征车辆购置税的有关税收票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
  各单位在征收车辆购置税时,应根据纳税人税款缴纳方式的不同,分别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和税收通用缴款书3种税票。
  纳税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使用一式四联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市局已印制),一至三联用途不变,第四联(存档)税务机关留存作征管资料。
  纳税人以支票、信用卡和电子结算方式缴纳及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的,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一式三联的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其式样附后)。
  纳税人从其银行存款户直接划转税款的,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存根)作征管档案资料。
  二、关于征免税专用章
  (一)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对完税车辆发放“车辆购置税完免税证明”时使用的业务专用公章。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5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1mm。字体为正楷。刻制内容和刻制方法如下:
  征税专用章环边位置刻征收机关名称“北京市××区(县)国税局”或“北京市国税局××分局”字样,居中偏上位置刻“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字样,字样排两行,上行排“车辆购置税”,“下行排“征税专用章”;居中偏下位置刻“第××号”字样,表示专用章的编号,号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前一位号码按税务所个数顺序设置,后一位号码按该税务所使用的专用章个数顺序设置。
  征税专用章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统一刻制。
  (二)车辆购置税免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对免税车辆发放“车辆购置税完免税证明”时使用的业务专用章。免税专用章的形状及尺寸规格、字体、刻制内容、刻制方法和刻制权限与征税专用间相同,不同的是在免税专用章居中偏上位置刻“车辆购置税免税专用章”字样。
  车辆购置税征免税专用章式样附后。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抓紧做好专用章的刻制工作,2000年9月20日前送市局备案。
  2.务必于2000年9月底前,将上述税票和专用章分发至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
  3.在2000年9月10日前,上报征收车辆购置税使用的3种税票第四季度用量计划,分别填写在《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二)》的53—55栏,市局将在9月20日前安排发送。
  征收车辆购置税使用的税票和专用章要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市局的有关规定管理,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解决。
  附件:
  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式样(略)
  车辆购置税征免税专用章式样(略)
  2000年8月24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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