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财企一[2000]1402号 发布日期:2000-08-23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属各总公司(主管局)、计划单列集团: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财企〔20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具体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产权登记是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要落实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资料审定后统一上报我局重新核发产权占有表证;各区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的重新核发产权占有表证手续。
  三、各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局、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于2000年10月31日前将开展重新登记的总结分析报告连同逐户录入的汇总分析软盘一并报送我局。
  四、重新占有登记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