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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国税征[2000]431号 发布日期:2000-08-21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0]5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局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项检查的对象,内容严格按照总局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专项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我市的专项检查工作从2000年8月20日至9月30日结束。具体检查的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各区县局的自查,从8月20日至9月10日由各区县局根据总局通知专项检查的内容对本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同时在9月10日前将本局的自查工作总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内部)检查情况表”一并(附后)上报市局征管处。
  (二)重点检查,从9月11日至9月30日由市局有关处室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区县局的专用发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如发现自查工作不认真,对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同时各区县局也应做好总局对我市的重点检查准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这次检查时间紧,工作量大,各区县局必须高度重视,利用这次全国范围的专项检查认认真真地检查本单位专用发票管理情况,各区县局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小组,主管领导必须亲自抓。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市局。同时对本单位专用发票管理好的作法和经验也要进行总结并上报市局。通过这次专项检查使我市的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本次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反映,以便尽快研究解决。
  2000年8月21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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