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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国税[2000]140号 发布日期:2000-08-15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段的决定,适用于被投资企业清算时的所得税处理。
  二、《通知》中涉及的审核、批准事项,均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意后签注意见报市国税局审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可据实际情况,要求投资企业提供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决算报表,以备审核。
  四、有关投资损失事项的审批,按市局印发《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国税[1998]062号)执行。
  五、各区县局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2000年8月15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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