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3号)转发给你们,对应征增值税但已缴纳营业税、或应征营业税但已缴纳增值税的软件转让行为,应严格按国税发[2000]133号通知规定的时限进行纠正并办理税款补、退库手续。
2000年8月14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3号)转发给你们,对应征增值税但已缴纳营业税、或应征营业税但已缴纳增值税的软件转让行为,应严格按国税发[2000]133号通知规定的时限进行纠正并办理税款补、退库手续。
2000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