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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国税所[2000]408号 发布日期:2000-08-10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2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县联社不得向其直属营业部计提管理费。
  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京国税所[2000]010号《通知》规定提取、使用管理费。对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其差额部分,应由县联社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准予在直属营业部税前扣除。
  2000年8月10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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