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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国税[2000]133号 发布日期:2000-08-07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今年换发新的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学习切实按总局和市局的要求做好税务检查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通知》规定的发放对象核发税务检查证,做好此次税务检查证的换发工作和今后税务检查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税务检查证由市局稽查局按总局规定式样统一制作。市局稽查局、区(县)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科)按照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应用软件的要求,共同对税务检查证进行管理,并由市局稽查局统一发放。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培训事宜,市局将另行通知。
  三、此次换发税务检查证后,内税检查证和外税检查证将采用统一式样,由稽查局(科)统一管理。
  四、税务检查证的核发程序为:区(县)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科)对申领税务检查证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符合发证条件的,将申领人员基本情况录入《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清册,经稽查局(科)长、主管局长签字,加盖区(县)局、直属分局公章后,将清册连同申领人照片及录有申领人员基本情况的软盘报市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主管人员审核无误,报稽查局长审核,市局主管局长审批;经审批后,由主管人员制作税务检查证内芯、加盖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并塑封后,交区(县)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科)发放给申领人本人。
  五、持证人将税务检查证遗失的,应立即报告本局稽查局(科),并登报声明作废。区(县)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科)应在作废声明刊出后10日内写出情况说明,连同登有“声明作废”的报纸报市局稽查局,方可按正常程序申请补发新证。
  六、区(县)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科)按规定对有关人员的税务检查证进行收缴后,要及时登记《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收缴的税务检查证封皮及内芯交市局稽查局统一缴销。
  七、税务检查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由市局、区县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科)具体负责。
  每年3月底以前,稽查局(科)要根据《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的持证人情况,与实际持证人员逐一核对,凡已不再从事税务检查工作,而税务检查证尚未收回的,要及时收回,并将有关情况录入《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
  经审核后,不论持证人是否有变化,区(县)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科)均要打印出持证人清册,经稽查局(科)长、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区(县)局、直属分局公章后,将清册连同软盘一并在3月底前报市局稽查局。
  八、此次换发新的税务检查证,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先将原税务检查证收回,填制“税务检查证缴销登记表”(表样附后),经稽查局(科)长、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区(县)局、直属分局公章后,报市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收到“税务检查证缴销登记表”后,将新制作的税务检查证发放给区(县)局、直属分局,并由区(县)局、直属分局发放给持证人本人。对收缴的旧检查证,由区(县)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科)统一负责缴销。
  九、税务检查证使用照片,采用着春秋税装的2寸免冠正面近照,彩色底色为天蓝色。
  十、根据总局税务检查证证号编制方法,市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税务检查证证号起始号码为:(号码略)
  附:1.《税务检查证缴销登记表》(略)
  2000年8月7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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