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2000]288号 发布日期:2000-07-03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认定后可享受国家及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经市转制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转制后的科技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底止,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转制企业,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政府审批证书或名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凡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未经税务机关审查的,不得自行减免税款,一经发现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〇〇〇年七月三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